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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、海關總署、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,明確自2026年9月1日起,分步調整部分電池產品消費稅政策。
根據公告,將分步對部分電池恢復征收消費稅。自2026年9月1日起,對無汞原電池、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(又稱“氫鎳蓄電池”或“鎳氫蓄電池”)、鋰原電池、鋰離子蓄電池、全釩液流電池減按2%稅率征收消費稅;自2027年9月1日起,按照4%稅率征收消費稅。自2027年4月1日起,對光伏電池(又稱“太陽能電池”)按照2%稅率征收消費稅;自2028年4月1日起,按照4%稅率征收消費稅。
公告明確對一些電池產品在一定時期內予以免稅。規定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,對鈉離子電池、固態電池、燃料電池及光伏電池中的鈣鈦礦電池、疊層電池、砷化鎵電池免征消費稅。
蘇商銀行特約研究員付一夫對上海證券報記者表示,此次關于電池消費稅政策調整,主要基于兩方面考慮:一是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度,使之更好適應當前電池產業規模化、技術路線多元化的新格局;二是在逐步回收部分免稅政策的同時,借助稅收杠桿引導產業向高質量、可持續方向轉型。自2015年起,我國對電池征收4%消費稅,并對鋰原電池、鋰離子蓄電池、太陽能電池等七類產品實施免征。隨著產業規模與技術水平快速提升,原有免征范圍已難以精準匹配不同技術路線的成熟度差異,因而此次采取分類分步的調整方式,既為行業預留過渡空間,也體現差異化引導意圖。
“此次政策調整有以下幾個特點:一是目標明確,主要以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為導向,更好地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;二是精準施策,緊密與電池產業發展變化趨勢相聯系,對于國家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先類產品予以免稅;三是平穩過渡,相關稅收優惠的退出,采用分年逐步提升稅率的方式,預留了一年的緩沖期,既有利于政策的穩步退出,又有助于企業能夠企穩向好。”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李旭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。
為避免重復征稅,降低企業負擔,公告明確,納稅人從生產企業購進、委托加工收回,或以自營、委托方式直接進口已繳納消費稅的電池產品,用于連續生產應稅電池產品的,準予按照當期生產領用數量扣除原料已繳納的消費稅稅額。
公告明確: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電池產品,用于連續生產應稅電池產品的,不繳納消費稅;用于連續生產應稅電池以外的產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,應當在移送使用時申報繳納消費稅。
付一夫認為,從行業影響來看,不同技術路線將面臨明顯分化。例如,對于無汞原電池、鋰離子蓄電池等成熟產品,稅率將從免稅過渡為2%,再逐步升至4%。分步實施的安排有助于企業平穩適應成本變化,但從長期看,稅負上升將倒逼企業提升產品附加值,推動行業從價格競爭轉向價值競爭。對于鈉離子電池、固態電池、燃料電池及鈣鈦礦等新一代光伏電池,2028年底前繼續享受免稅優惠,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前沿技術路線的明確扶持,有利于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,搶占下一代電池技術制高點。